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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

一、 大陸配偶
1. 經許可定居後,當事人持長期居留證(繳回廢止其居留許可)及大陸通行證(如此時已取得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同時繳回)至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洽領定居證,並請於30日內檢具定居證、遷入地戶口名簿正本或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正本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
2. 第一次出境並應持國民身分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持憑出國。
3. 務必於許可定居翌日起算3個月內繳附,「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及「大陸通行證」,未繳附將註銷定居許可。
二、外籍配偶
1. 經許可定居後,當事人持外國護照及外僑居留證(繳回廢止其居留許可)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洽領定居證件,並請於30日內檢具遷入地戶口名簿正本或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正本向設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
2. 第一次出境並應持國民身分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重新辦理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持憑出國。
三、港澳配偶
1. 經許可定居後,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請於30日內檢具定居證、遷入地戶口名簿正本或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正本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
2. 第一次出境並應持國民身分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持憑出國。
四、 共同注意事項
取得我國國籍及戶籍後,納稅、服兵役、入出國、教育權、醫療權、參政權、福利資源等等相關權利義務,均須遵守中華民國法令相關規定。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一、 勞保納保相關注意事項
1. 新住民於初領身分證前,如曾以居留證或護照號碼或統一證號加保,可請其本人或服務單位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敘明之前加保的資料(英文姓名、居留證或護照號碼),向勞保局辦理基本資料變更,其前後加保之保險年資將合併計算。
2. 新住民如透過網路或自動櫃員機等方式查詢個人投保資料,除將上述變更資料送勞工保險局辦理外,尚需更換新自然人憑證,因自然人憑證是記載當時申請資料,若持舊憑證查詢個人投保資料,將形成因資料比對不到而查無資料現象,另持有勞動保障卡及中華郵政金融卡者,叮嚀您亦需通知發卡銀行及郵局。隨時掌握個人投保情形,別讓自己權益睡著了。
3. 個人查詢投保資料管道如下:
(1) 透過網路查詢個人投保資料(含自然人憑證查詢、勞動保障卡查詢、透過「勞保局行動服務APP」查詢)。
(2) 以勞動保障卡透過自動櫃員機(ATM)查詢。
(3) 以中華郵政金融卡透過郵局實體自動櫃員機查詢。
(4) 臨櫃查詢。
(5) 電話查詢(僅總年資查詢)。
二、 請領勞保給付相關注意事項
1. 初領身分證之新住民向勞保局請領勞保給付時,請先確認所提供之入帳帳戶已洽金融機構變更身分證號,以免給付金額匯入帳戶時遭退匯。
2. 新住民在尚未領有身分證前已向勞保局請領勞保年金給付者,在初領身分證後,應主動向勞保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供查核。
三、 勞工退休金相關注意事項
1. 原係以居留證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新住民初領身分證號,事業單位應向勞保局辦理資料變更作業:
(1) 同時參加勞保、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新住民,請填寫勞健保及勞退被保險人變更事項三合一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2) 僅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新移民(含自營作業者自願提繳退休金),請填寫勞工退休金勞工資料變更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2. 如有使用自然人憑證、勞動保障卡或郵政金融卡查詢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之新移民,於初領身分證後,請洽戶政單位、發卡銀行或郵局辦理相關換發或變更手續。
3. 個人查詢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管道如下:
(1) 透過網路查詢個人投保資料(含自然人憑證查詢、勞動保障卡查詢、透過「勞保局行動服務APP」查詢)。
(2) 以勞動保障卡透過自動櫃員機(ATM)查詢。
(3) 以中華郵政金融卡透過郵局實體自動櫃員機查詢。
(4) 臨櫃查詢。
四、 國民年金保險納保及給付權益相關注意事項
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且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的新移民,會由勞保局主動納入國民年金保險。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並依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到65 歲時可依過去所累計的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請領老年年金。此外,國民年金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並提供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之保障。
五、 新住民原以居留證或護照號碼參加勞保,初領身分證後卻開始收到國民年金繳款單?
已加入勞保者,非國民年金保險納保對象。如果您有工作且以居留證或護照號碼參加勞保,一旦設籍取得身分證後,務必請投保單位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向勞保局辦理資料變更,以國民身分證號變更居留證或護照號碼加勞保,這樣就可以避免勞保加保中卻收到國民年金繳款單的情形。
另外,如果您已經收到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請別擔心,只要投保單位有做上述的變更申請,國民年金就會重新比對,且會主動追溯撤銷納保並註銷保險費喔!
六、 正在領取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的新住民需注意事項
領取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的新住民在未取得身分證前,必須每年檢附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送勞保局查核。但在取得身分證後,只要將已設戶籍的戶口名簿影本提供給勞保局,之後就不用再每年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而由勞保局直接比對戶政機關的資料。
另外,當初新住民在申請遺屬年金給付時提供給勞保局匯入年金給付的本人帳戶,也要一併向郵局或金融機構申請變更證號,遺屬年金給付才能正確入帳。
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洽詢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6022。
七、 初領身分證之新住民申請參加農保相關注意事項
1. 申請人:已設戶籍,有國民身分證,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得親自向戶籍所在地基層農會申請參加農保。
2. 資格條件:請連結至本局全球資訊網,點選農民保險/承保業務/被保險人-加保/加保資格。
3. 證件:請連結至本局全球資訊網,點選農民保險/承保業務/被保險人-加保/申請手續。
4. 參加農保以後,如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報。

 


※臺北市區監理所

一、國內駕照

https://tpcmv.thb.gov.tw/cl.aspx?n=9430
二、駕照資料變更

https://tpcmv.thb.gov.tw/cp.aspx?n=9425


三、駕照資料變更辦理須知(姓名、身分證號、出生年月日、地址變更)
應備證件
1. 下列身分證明文件任一:
(1) 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
(2)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應檢附1年以上許可停留或居留證明(件)。
(3) 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1年以上居留證明(件)或入出境證件。但自中華民國94年1月1日起,應檢附1年以上居留證明(件)辦理之。
2.原領駕照正本
3. 姓名、證號同時變更者,須另檢附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有效)以供查驗。
4. 辦理證號變更者,須檢附戶政機關更改證號證明文件。
5. 本人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1吋同樣式照片2張(僅辦理地址變更者免附照片)。
四、申辦須知
1. 辦理規費:新臺幣200元
2. 處理時限:隨到隨辦
3. 受理方式:櫃檯直接受理
五、 申請方式:
1. 親自、委託申辦(如委託他人代辦者,代辦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2. 承辦單位:臺北市區監理所駕照管理科
電話:(02)2763-0155分機201、203
傳真:(02)2766-8690
地址:10561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
3. 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駕照股
電話:(02)2763-0155分機726、727
傳真:(02)2831-4278
地址:11169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5段80號
六、 注意事項:
1. 若有違規罰款案件,請先至裁決所或本所辦理繳清結案方可換發新照。
2. 參加本市個人車行之職業駕駛人辦理姓名或地址變更時,請先向公共運輸處(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02-27274168)報備。
3. 職業駕駛人審驗到期者須同時辦理審驗。
4. 姓名,證號同時變更者,要檢附戶籍謄本;身分證號變更者,要檢附戶政機關更改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