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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香港澳門居民居留證效期有多久?效期屆滿要如何辦理延期?

A:
一、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5條規定,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有效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為1年6個月至3年;另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第16條第1項第5款後段規定),居留效期為1年至3年;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人才專法)第20條準用該法第7條之特定專業人才,其居留期間最長為5年;依人才專法第8條申請就業金卡之特定專業人才,其居留效期最長為3年;依人才專法第20條準用該法第7條、第6條第1項及第10條規定之專業人才;居留效期均會載於居留證上,請申請人自行參閱。
二、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6條規定,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申請居留證延期,申請人須在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前30日內,持居留證正本及居留原因繼續存在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