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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想投資咖啡廳或早餐店需要多少資金?有甚麼相關法規?

A:
一、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第3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
二、因此,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1)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2)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上述旅行證照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外國護照(如英國護照、加拿大護照、澳大利亞護照等)】之香港居民,來臺投資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等相關規定辦理。反之,香港居民不符合港澳關係條例所規定之居民資格,如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則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以陸資身分申請。
三、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因此外國投資人如擬來臺投資新設一家公司,無論投資金額多寡,均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附件,事先向本會提出申請。
四、有關外國公司擬來臺新設公司之申請流程為:
    (一)投資人應先選定在臺公司中文名稱及所營之營業項目,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及保留公司名稱。
    (二)投資人填具僑外投資申請書(僑外A表),檢具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投資申請。
    (三)經核准後,持投資核准函正本向臺灣地區往來銀行辦理匯入投資款項,經結匯為新臺幣存入投資事業籌備處帳戶後,再填具審定投資額申請書(僑外C表),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正本及投資事業籌備處存摺影本等其他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審定投資額。
    (四)持投資核准函及審定函,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向登記單位辦理公司(商號)設立登記。
    (五)申請流程可參考經濟部投審會網站公告之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新設國內事業申請流程。【網址:http://www.moeaic.gov.tw 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 ->說明書項之僑外I-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新設公司流程】。
五、目前公司法已取消最低資本額之規定,所以外國投資人申請來臺設立公司,其投資金額無最低限額之限制,惟如果國內公司經營之業務涉及特許行業,可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洽詢有關業務之經營規範及有否最低資本額上之限制。
六、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投資人申請投資於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而限制投資之事業,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另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禁止及第二項限制投資之業別,由行政院定之,並定期檢討。」,據此由行政院發布實施「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因此僑外來臺投資,除投資於限制投資之業別項目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有持股比例限制者外,其餘可持股100%。
七、可以作為出資種類部分,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6條規定,出資種類包括:1.現金。2.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八、有關申請書表及各類出資種類申請暨審定時應檢附之文件,請詳參閱經濟部投審會網站公告申請書表及「華僑或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件及說明」。【網址:http://www.moeaic.gov.tw 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申請書表項;或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九、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新設國內事業申請流程略示如下:
    (一)投資查詢及提供相關服務(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二)申請核發公司/商號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表(設立公司型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設立商號:各縣市政府)
    (三)僑外投資申請(辦理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須檢附投資申請書、預查表影本、投資人身份證明文件及代理人授權書正本等)
    (四)匯入資金(各大銀行)
    (五)資金審定(辦理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須檢附審定投資額申請書、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正本及投資事業籌備處銀行存摺影本等)
    (六)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設立實收資本額新台幣5億元以上之辦理單位:經濟部商業司;設立實收資本額新台幣未逾5億元之辦理單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
    (七)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