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
服務內容說明: 1. 交通補助費: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公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早期療育服務單位彙整表」所列療育單位,進行下列健保給付補助之早期療育項目時,其衍生之交通費用: (1)物理治療。 (2)職能治療。 (3)語言治療。 (4)心理治療。 2.療育訓練費: (1)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公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早期療育服務單位彙整表」所列療育單位,進行下列健保不給付之早期療育項目所生費用: 甲、音樂療育訓練。 乙、戲劇療育訓練。 丙、遊戲療育訓練。 丁、舞蹈療育訓練。 戊、藝術療育訓練。 己、物理治療。 庚、職能治療。 辛、語言治療。 壬、心理治療。 (2)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機構及身心障礙機構進行下列早期療育項目所生費用: 甲、感覺統合。 乙、認知訓練。 3、交通補助費與療育訓練費合併計算,一般戶(含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4,000元,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6,000元。 服務對象: (一) 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經通報至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及轉介中心。 (二) 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或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所稱發展遲緩兒童,係指持有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各縣市政府認可之評估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者;所稱身心障礙兒童係指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注意事項: (1)本補助與本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僅擇一領取。 (2)已申請且獲核定補助之月份,不得重複申請。 (3)兒童於當月完成療育訓練後,申請人至遲須於次月起算三個月內,備齊應備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洽辦單位: 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1999(外縣市02-27208889) 轉6972、6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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