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原籍證明專區 (4-13)
依據相關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者,應繳交經海基會驗證的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即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申請人未能於定居申請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經具結後得先核發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 「我要照顧家裡的老人跟小孩,不能親自回大陸去辦註銷戶籍,能讓大陸家人代辦嗎?」 依大陸規定,原則上註銷戶籍必須親自回去辦理,如果因故不能親自返陸一趟,需致電(或請家人致電)先向大陸戶籍地派出所詢問,能不能委託代辦還是要依照當地派出所的規定。 請注意!務必要記得將公證書「正本」帶回臺灣!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正本帶回臺灣後,可先撥打海基會法律服務專線詢問申請驗證公證書應備之文件,完成驗證後在移民署規定的3個月內繳交,以免臺灣戶籍遭到撤銷。 海基會法律服務專線 會本部02-25335995 中區服務處04-22548108 南區服務處07-2135245 內政部移民署通知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專區: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445/390104/
發布日期
11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