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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爆竹及施放煙火製造噪音,有沒有法令可以管制?

臺北市政府公告規定

一、於晚上10時至上午8時這段時間是不可以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會發出笛音或爆音之一般煙火,惟於元旦、春節(農曆1月1日)、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除夕及政府辦理文化活動或國際交流,經本府專案核准之民俗節慶,不在此限制。

二、於學校、衛生醫療機構(診所除外)及文教區其周圍50公尺範內全日均不可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會發出笛音或爆音之一般煙火。

三、任意燃放爆竹及施放煙火製造噪音,若違反公告規定,可處罰新台幣3,000元至30,000元罰鍰。



資訊來源: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