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於遭本局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裁罰並限期改善後,如改善期屆滿經查仍有違反相同條文者,依其污染程度、污染特性、違規次數及行為人類別之不同,違反第32條第1項第5款污染行為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餐飲業需開立統一發票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另違反第20條第1項異味排放標準及違反第23條第2項相關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資訊來源: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