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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擴音設備噪音問題?

一、噪音管制區內之擴音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

二、擴音設施限期改善為不得超過十分鐘,罰則為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可撥打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環保局將派員前往了解實際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