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住民高級中等學歷採認及辦理程序:
(一)大陸地區(採認高中職及國中):
1.依據教育部訂頒「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同等學力證明換發。
2.設籍或居留地址為「臺北市」者,請持大陸學歷證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謄本、居留證)、大陸公證書及海基會證明(正本)、2吋照片2張至教育局辦理。
3.申請學歷換發聯絡電話(分機):1999(外縣市27208889)高中職及國中:中等教育科,分機6365。
(二)東南亞地區(採認國中學歷):
1.設籍或居留地址為「臺北市」者,請持學歷證明文件【畢(結)業證書或成績證明】、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謄本、居留證)、2吋照片2張至本局辦理。
2.申請學歷換發聯絡電話(分機):1999(外縣市27208889)高中職及國中:中等教育科,分機6365。
(三)其他國家地區(含港、澳):依據「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將外國地區之學歷翻譯成中文本至當地我國駐外館處辦理學歷驗證。
二、國外學歷驗證:外交領事館https://www.boca.gov.tw/lp-43-1-xCat-3.html
文件證明查詢專線:(02)2343-2913、2343-2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