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僑外商來台投資設立分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稅後盈餘匯回母公司時,因非屬盈餘分配,免再就源扣繳所得稅。至於僑外商來台設立子公司,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其稅後盈餘分配時,應就分配之盈餘,就源扣繳所得稅。僑外商來台設立辦事處,不必課稅,但不可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