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1條「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另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投資者。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二、爰此,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香港公司、外國公司之股權未達30%,或對香港公司、外國公司不具有控制能力者,該香港公司、外國公司來臺投資,係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三、香港公司或外國公司如係依外國人投資條例來臺投資,應事先填具申請書表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至得投資經營之業務範圍則依「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辦理,如屬禁止類則禁止投資,如為限制類則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受理後,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後,始核准投資。
四、香港公司或外國公司如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之陸資投資人,其來臺投資新設(或參股)臺灣公司,或設立臺灣分公司均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受理,應請事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陸資來臺投資其在臺國內投資事業或分公司之經營業務必須符合陸資投資開放之「正面表列—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業別項目」。
五、有關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受理之相關申請書表及應檢附文件,可至網頁下載參考【網址:http://www.moeaic.gov.tw 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 ->申請書表項;或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若有任何投資相關問題,請洽臺北市投資服務辦公室02-27574518或02-27574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