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和「本國籍人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的受僱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如有就業需求,即可向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各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由專人提供符合之工作機會。相關聯絡資訊為:https://www.okwork.taipei/ESO/content/tw/Article/170406133726 二、另,如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至7款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專門性、技術性、教師、運動員、演藝工作等等相關工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由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向勞動部申請核發聘僱許可,即可在臺工作,無需向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各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