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眾(即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其他非偵查機關為發現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之行為等事項,而有調閱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影像資料之必要者,得依「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刑事訴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等相關法規辦理。
二、向轄區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填寫「錄影監視系統影像調閱申請表」,並於審查符合調閱事由核准後,由派出所指派人員陪同調閱,原則上只可閱覽影像,不得予以拷貝自存,如發現有得作為證據之資料者,則應另依相關法規程序辦理證據保全。
三、民眾亦可至市民服務大平臺申請調閱綠影監視系統影像(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109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