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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單親婦女就可申請進住臺北市政府婦女中途之家?

1、單親婦女須為設籍本市之市民,因離婚、喪偶、夫服刑或失蹤、未婚懷孕或其他家庭變故等因素,需獨立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未婚子女,或新住民持有本市居留地址之居留證,且其依親對象或隨同進住之未成年未婚子女(以下簡稱隨同進住子女)為設籍北市者,並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及其隨同進住子女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臺幣2萬6,984元(113年標準)。

 (2)申請人及其隨同進住子女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58萬9,476元(113年標準)。

 (3)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申請人及其隨同進住子女均無自有住宅。

 (5) 申請人能自理其家庭生活。

 (6) 未成年女性單親,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才可申請。

 

 2、有意申請進住者,請檢附申請表內所需文件,並經訪視評估符合進住標準,於領收進住同意函後,即可於文到日次日起30日內安排進住,若有疑問請逕洽臺北市政府婦女中途之家,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打02-27208889)分機1712、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