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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要點內容簡介

本市針對家庭暴力被害人有「臺北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第4條第1項第3款家庭暴力受害者)」及「臺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2大項補助,相關資訊分述如下:

(一)臺北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第4條第1項第3款家庭暴力受害者)

1.補助項目: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2.補助資格:

(1)設籍臺北市,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前開居住國內最低日數之限制。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

(2)符合本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家庭暴力受害。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公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點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3.各項補助申請期限:受理申請日期,依申請表件交郵當日郵戳或本局收文戳認定之。

(1)緊急生活扶助:應於本條例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若112年4月20日遭受家庭暴力之對待,須於112年10月20日前提出申請)。

(2)延長緊急生活扶助:應於緊急生活扶助補助期滿前,向輔導單位提出申請。

(3)兒童托育津貼:應於兒童實際就托於托育機構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4)法律訴訟補助:應於提起訴訟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臺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

1.補助項目:驗傷醫療、心理復健、安置住宿、房屋租金及必要生活等費用。倘無主責社工服務者,必要時將另案派員訪視評估,並需由本市家防中心審核後認定。

2.補助資格:

(1)設籍臺北市之市民。

(2)合法居留且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或同居關係之無戶籍人士、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3.各項補助申請期限:

(1)驗傷醫療費用:每次家庭暴力事件3個月內提出(若112年4月20日遭受家庭暴力之對待,須於112年7月20日前提出申請)。

(2)心理復健費用:於就診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3)安置住宿費用:經家防中心認定需立即安置住宿。

(4)房屋租金及必要生活費用:應於家庭暴力事實發生後2年內提出,另房租租金應自租屋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