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扶助:
1.低收入戶0類家戶:每月1萬9,013元(全戶3口人以上,申請人按月補助1萬4,270元)。
2.低收入戶1類家戶:每月1萬4,270元。
二、醫療補助:
1.低收入戶: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健保身分就醫者,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健保身分就醫者,扣除2萬元應自付費用及不補助項目後,補助餘額80%。每人每年補助以30萬元為限。
3.不補助項目: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4.病房費補助標準:如住院期間確因醫療院所健保病房額滿,而須入住差額病房接受治療,每次住院病房費用補助:住院15日內覈實補助,但補助金額上限為每日1,600元;第16日起至第45日,每日補助上限為800元;第46日以後則不予補助。每人每年病房費補助以15萬元為限。
5.未盡事宜,依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及臺北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辦理。
三、急難救助: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2)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3)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4)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5)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局或本局委託單位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2.得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第2款至5款申請急難救助者,優先以家戶名義提出本市急難救助金申請,同1戶已獲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且以每2個月申請1次為限。
3.所列事由,每次申請依其事由擇1項核發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