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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者,其前與外籍人士所生未成年子女,應如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一、法令依據:國籍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申請條件:未成年之外國籍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條件或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亦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並應於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三、申請程序:未成年人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函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內政部許可。


四、應備文件:

(一)歸化國籍申請書。

(二)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三)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未滿14歲者免附)。

(四)附繳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五)婚姻狀況證明。

(六)出生證明及親子關係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七)相片1張(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八)證書規費(費額依現行規定收取,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註明為內政部)。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應繳證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上述條件及文件係一般案件,如遇特殊情況,仍應依法令及內政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