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問金核發基準如下:一、死亡者:新臺幣三十萬元。二、失能第三等級至第一等級者:新臺幣二十萬元。三、失能第五等級至第四等級者:新臺幣十萬元。四、因職業病致失能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者,加發新臺幣五萬元。五、勞工或申領權人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加發新臺幣五萬元。勞工如同時符合本市及設籍地之慰問金核發條件者,不論勞工或申領權人是否向勞工設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應扣抵設籍地規定之慰問金金額。
慰問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者: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失能第三等級至第一等級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失能第五等級至第四等級者:新臺幣十萬元。
四、因職業病致失能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者,加發新臺幣五萬元。
五、勞工或申領權人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加發新臺幣五萬元。
勞工如同時符合本市及設籍地之慰問金核發條件者,不論勞工或申領權人是否向勞工設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應扣抵設籍地規定之慰問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