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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放額度為何?

慰問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者: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失能第三等級至第一等級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失能第五等級至第四等級者:新臺幣十萬元。

四、因職業病致失能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者,加發新臺幣五萬元。

五、勞工或申領權人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加發新臺幣五萬元。

勞工如同時符合本市及設籍地之慰問金核發條件者,不論勞工或申領權人是否向勞工設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應扣抵設籍地規定之慰問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