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慰問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文件或勞工身分證明;未在國內設籍勞工,檢附護照及工作許可函。
4、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職業災害之文件。
5、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核定函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診斷失能證明書。
6、未重複申領之切結書。
二、申領權人除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文件外,並應檢具勞工死亡證明書及申領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未在國內設籍之申領權人,其所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1、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