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其至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入境後向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提出小孩定居申請,並檢附以下應準備文件:
一、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1份,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照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
二、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三、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辦理,三個月內有效)。另未滿六歲者,得免辦理健康檢查,但應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備查。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出生證明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二)入出境證件。
(三)父母2人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檢附父母雙方之同意書。(父母離婚則附有子女監護權者之同意書)。
(五)未婚而生育子女須先完成認領手續;婚前受孕者,須加附DNA血緣鑑定書及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或駐外館處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六)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七)證件費:新臺幣600元整。
(八)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九)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