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捷運聯開宅之出租係採標租方式辦理,承租資格為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之領有合法居留證或定居證之港澳生,外國法人須檢附外國法人認許登記證明影本,均可參加投標承租捷運聯開宅,承租年限3年以上。其他事項詳見本局公告之標租公告。
*註:外國法人參加投標、除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4條規定之限制外、並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妥外國法人之認許登記。
二、捷運聯開宅之出售係採標售方式辦理,承購本局聯開宅,投標人資格為依法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購買不動產權利之法人及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 17 條至第 20 條及第 24 條之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依規定取得許可購買不動產之證明文件,並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影本。其他證明文件: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不動產之證明文件及外國法人須檢附核准設立之公司文件影本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時,應以總公司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