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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香港或澳門居民於機場、港口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許可應準備文件為何?

A:
一、應準備文件:
 (一)入出境申請書。
 (二)下列文件三選一即可:
  1.有效入出境證件(收取證件費新臺幣300元折合港幣75元)。
  2.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
  3.香港澳門護照上出生地為香港或澳門出生。
 (三)香港或澳門護照(有效期間3個月以上,驗畢退還)。
 (四)訂妥機船位,並於30日內離境之回程或離境機船票。
二、持有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之入出境證件,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民國72年以後,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其入出證件未留存者,以內政部移民署電腦之入出境資料審查之。
 (二)民國71年以前,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民國72年以後未曾再入出境,其入出境證件未留存者,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入出境日期證明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