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港澳居民經網路申請之「臨時入境停留」許可(即所謂「網簽」)者,得於許可後3個月內入境1次,停留期間為自入境翌日起30日,入境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申請延期停留: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者。
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者。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者。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者。
五、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