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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香港、澳門居民在臺工作期間離職,另受聘其他公司,須換居留證嗎?需要先行出境嗎?

A:
香港或澳門居民因許可工作在臺居留,如離職後經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工作許可,內政部移民署得以申請居留原因消滅而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如於撤銷或廢止前即經許可在臺工作,可持原居留證及相關文件向本署重新辦理居留。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如無合法在臺停留或居留證件者,請先出境並經許可後再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