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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香港、澳門居民以網際網路(網簽)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者,倘若因特殊情形需要,可否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時間?

A:
香港、澳門居民於臨時入境停留期間屆滿前,有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可至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者。
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者。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者。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者。
五、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法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偵查或審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