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籍人士如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自符合投保資格之日起應參加健保。保險對象要按照自己的投保身分和資格,在自己所屬的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具有被保險人身分(例如有工作或參加職業工會),就不可用眷屬的身分投保。眷屬要跟著被保險人一起投保,假如被保險人換工作,眷屬也要跟著換投保單位。
保險對象:
一、被保險人
(一)受僱者:投保單位為服務單位,自受僱日起加保。
(二)負責人:投保單位為服務單位,自在臺居留滿 6 個月起加保。
(三)職業工會會員:投保單位為服務單位,自在臺居留滿 6 個月起加保。
(四)沒有工作也不符合以眷屬身分投保(地區人口) :投保單位為服務單位,自在臺居留滿6個月起加保。
二、眷屬
被保險人沒有工作的配偶、父母、未滿20歲的子女、或年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子女:依附在被保險人投保單位投保,自在臺居留滿6個月起加保,但106年12月1日起,在臺灣地區出生之外籍新生嬰兒自出生日起加保。(105年12月1日至106年11月30日在臺灣地區出生之外籍新生嬰兒,可選擇在臺居留滿6個月起加保或自106年12月1日加保。
*備註:在臺居留滿6個月,指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1次未逾30日,實際 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達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