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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資訊 

只要您持有居留證,居留期間即擁有工作權,可合法在本國工作,不需另外申請工作許可證,我們免費幫您找工作!若您有找工作的需求、失業的困擾,您可就近至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所設之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或循下列管道與我們聯絡


辦理求職登記:填妥求職登記表、備妥居留證影本(正、反面)。


1. 撥打就業服務電話2308-5231(分機:703外籍配偶;分機:712大陸籍配偶),有專人協助就業訊息的登錄及查詢。

2.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台北就業大補帖」(https://eso.gov.taipei/),就業服務網提供多元豐富之就業相關資源,歡迎查詢使用。

3.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及所屬各就業服務站。


就業服務

1. 求職服務

我們設有專責業務輔導員,提供免費求職服務,提供您就業諮詢、推介就業、陪同面試等。

2. 職業訓練諮詢及推介提供您職業訓練課程的相關訊息及諮詢服務,推介適合參加的職訓課程,並全額補助訓練費用,讓您習得一技之長。 .

3. 就業促進研習班

幫助您了解在臺工作及勞動權益等相關法規,提供職場現況、求職管道及應徵面試的技巧等,以增進職前準備、求職技巧,讓您掌握就業市場趨勢。

4. 臨時工作津貼

在您辦理求職登記後,14日內推介一般性工作2次以上,均未能找到合適之工作,經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專業諮詢評估無適當就業機會,可申請「臨時工作津貼」。本津貼發給標準依小時計算,每日8小時,每月最高發給176小時,最長以6個月為限。

5. 可請領就業保險法相關給付

自民國98年5月1日修正實施後,現在新移民勞工也適用就業保險法。可請領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勵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健保費補助等。

5-1. 擴大加保對象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地區配偶受僱者。

5-2失業給付

新適用勞工的就業保險年資累計自民國98年5月1日開始。

(1)本國籍或有工作權的新移民失業給付保險人。

(2)非自願離職。

(3)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3-1給付金額是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60%按月發給。給付最長6 個月:但若申請人辦理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3-2) 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可加發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


5-3育嬰留職停薪

就保年資滿1年,子女滿3歲前。

按申請月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