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目 | 補助對象 | 設籍規定 | 洽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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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 - 與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遭逢特殊境遇(夫失蹤、服刑、死亡、因夫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之虐待判決離婚、因家暴協議離婚、家暴、未婚懷孕、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而無工作能力、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之新住民,需要經濟協助者之短期生活補助。
- 補助項目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兒童托育津貼、兒童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驗傷醫療補助、心理治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創業貸款補助、婦女中心課程優惠、子女生活津貼
| 與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臺北市,不受設籍限制 | - 本市各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 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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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 | - 非核列本市低收入戶,因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 因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入困境。
- 因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難
-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 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入困境,經社會局或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 非設籍本市市民流落本市,缺乏車資返鄉,或在本市遭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事件,致受傷或死亡者,社會局或區公所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 除車資救助及災害慰助以外,皆須設籍本市 |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 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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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 兒少家庭因父母離婚、死亡、失蹤、失業、患病、服刑、藥酒癮、家暴、未婚懷孕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生活困難者。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分配,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最近年度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台幣(以下同)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台幣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者,給予短期生活補助,補助以6個月為原則。
| 本扶助須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 | - 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72-4
- 如申請人已接受本局或本局委託之相關單位服務者,則逕交由該單位向本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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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補助 |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
- 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元。
-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 福助項目包括:家庭生活扶助、健保及部分負擔補助、醫療補助、營養品代金、生育補助、兒童托育補助、子女就學生活補助、子女就學交通補助、學雜費減免
| 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 -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1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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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 - 因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死亡、失蹤、罹患重傷病、失業、其他原因或其他變故且無法獲得任何救助或保險給付致生活陷困。
- 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並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
| 僅需實際居住本市,不受設籍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