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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新住民申請歸化後,應於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 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喪失原屬國籍之申請向原屬國政府或其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提出。因為每個國家規定不同,建議直接向原屬國政府或其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詢問。

〔註〕: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文件為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認證及外交部複驗。但向駐外館處申請,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者,免經外交部複驗。中文譯本,除由駐外館處認證外,得由我國公證人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