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新住民申請歸化後,應於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 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喪失原屬國籍之申請,應向原屬國政府或其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提出。因為每個國家規定不同,建議直接向原屬國政府或其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詢問。
〔註〕: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文件為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認證及外交部複驗。但向駐外館處申請,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者,免經外交部複驗。中文譯本,除由駐外館處認證外,得由我國公證人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