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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會館:

借用場地詳情請電洽(02) 2370-1046

使用範圍:位於臺北市萬華區長沙街2段171號1樓、3樓、4樓及環河南路一段臨280之3號,所佔樓地板面積(含騎樓)共約299.4坪(約989.74平方公尺)。


借用及使用須知

一、依據: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二、借用範圍及方式:

(一) 臺北市新住民會館借用使用須知適用範圍,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稱本局)所屬之萬華新住民會館空間。

(二) 借用時間:

每週二至週日 (週一、國定假日及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政府宣布             停止上班或管理機關自行使用、整修保養等情形不對外開放)

     開放時段: 9:00-12:00、13:30-16:30 

(三)會館借用

申請方式:採取線上申請(市民服務大平臺[連結])。

(四)申請順位: 

     1.本局為優先使用,其餘時段由本局彈性分配。 

     2.其餘時段借用順序;如本局需臨時使用,仍以本局為優先:

備註:同一順序同時有2者以上申請人使用,以先提出申請者優先使用。


三、借用申請: 

(一)於申請日期往後推算90日內無人使用時段皆可借用;每次借用最多可借30個時段,申請時請將活動相關資料備妥以供審核,如未能申請借用3日內提供資料、或借用內容不符借用規範,將不予借用;申請借用成功後請於每次使用時檢附現場民眾名冊供會館查核使用。

(二)本場所借用對象為與新住民相關之研習、課程、訓練、會議、聚會、展覽及活動等,其借用時段所參與新住民或新二代人數須至少為該活動參加民眾之20%,其活動性質認定由本館人員判定。如經查核後,發現使用目的不符前項用途規定、有營利行為之活動、有危害公共安全或損害他人權利之虞,本局將立即駁回該次借用所有申請,即予廢止許可使用,並停止該團體及所屬團體使用本館任何空間3個月及記點1次。

(三)如團體或民眾在1年內違規累計達3次者,將停止借用6個月。


四、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五、本須知經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